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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发展和改革局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县直各机关、各乡镇、各驻县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现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公布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127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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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能源局

为清理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进一步理清价费关系、完善价格机制、规范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和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2025年基本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投入补助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取消不合理收费

()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供水企业在供水过程中收取的停水损失费;取消各地违规设立的水源建设费(水源建设基金)等。

()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供暖环节收费:取消供暖环节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自202131日起取消。

三、规范收费行为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规范定价规则。除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政策依据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得加征其它收费。供电环节中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

()规范水电气暖企业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工程建设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且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建设部门制定的《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统一纳入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完成户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的供电、供水、供气输配管网(含建筑区红线内的公共输配管网至用户表计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统一纳入输配成本,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利用房屋维修基金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州结合实际确定。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预付费形式缴费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包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首张预付费充值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卡的,可据实向用户收取制卡成本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计量装置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用户根据自身特殊需求对原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管线进行改造、重新安装的,相关企业按照《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核算成本后,与用户经协商签订合同据实收取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规范转供体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加大户表改造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并出具票据。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司、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体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所用的水电气暖、运行维护和损耗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物业公司、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水电气暖费用收支情况,保障用户知情权。有关机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加收任何其它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补偿收入的,最迟于2023年前逐步取消,相关费用可通过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方式解决,具体时间由各地确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政府)

四、完善价格机制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供用水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以及供水企业实施的二次加压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建筑区划内相关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在本区域供水环节的二次加压费,应通过调整物业费、租金等方式收取,不得在政府制定的终端水价外捆绑收取或单独收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完善电价机制。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要求,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适时推进上网电价机制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完善电力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逐步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逐步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加快核定独立的天然气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完善供暖价格机制。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热力销售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热电联产供热企业,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科学制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集中供热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各地要在广泛调研、认真核算成本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小区内的水电气暖等共用部分费用要纳入到物业服务费中,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经认真测算共用部位水电气暖成本,依法依规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纳入到物业服务费用当中。尚未成立业户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相关部门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政府)

五、改善营商环境

()提升企业公共服务水平。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要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要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积极推进居民用水、用电一户一表改造,扩大阶梯价格制度覆盖面。(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行业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制定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行业服务质量评估、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等方式,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新建商品房按照规定达到供电、供水、供气抄表到户的建设要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管网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储备土地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支持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建立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建设安装环节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有资质的企业在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建设安装业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当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鼓励水电气暖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省有关部门、各地区要根据本次清理规范工作要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订,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修订的,要及时提出修订建议,争取早日纳入修订计划,维护法制统一。要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明确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各市州政府)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明确任务分工,建立工作机制,发挥合力,压实责任,狠抓落实,确保清理规范取得实效。在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同时,要保障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必要时可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项目的支出需求。

()全面部署,认真开展清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专项清理,对本地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相关收费逐一摸清底数、查找问题、集中整治,对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立即全面清理取消。

()把握时机,稳妥推进改革。清理规范工作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点,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涉及调整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的,要坚持依法依规,选择合适时机,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价方案平稳落地。同时要重点关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加大财政投入,做好兜底保障。

()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及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性服务企业要结合国务院第七次大督查对我省反馈的有关问题,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加强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途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和工作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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