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将青海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尖扎益寿康大药房、青海康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尖扎大药房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1:《尖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尖医保罚字(2024)13号)(1).pdf
附件2:《尖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尖医保罚字(2024)14号)(1).pdf
尖扎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