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你们好!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土为粮之母。耕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是我们长期不可离的“饭碗田”,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接连出台了《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对耕地保护在制度、举措上亮出了利剑。
尖扎县地处黄土高原向青藏高原过渡的地理交界带,属高原农牧交错生态敏感区,山地地貌占比达县域总面积的90%,县域宜耕后备资源面积占比不足县域总面积的0.21%,耕地资源禀赋存在显著局限性,耕地后备资源较为匮乏,强化耕地保护工作势在必行。但目前未获得批准便随意占用耕地,甚至在永久基本农田里修建房屋、建设养殖场、栽种苗木等,此类土地违法案件频繁高发,导致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被非法占用。
在此,我们呼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抵制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牢记以下耕地保护规定。
一、耕地保护规定多,条条要求记于心
(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耕地保护“六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三)耕地用途“五不得”
1.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2.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规模;
3.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4.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5.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四)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卫片监控无死角,违法用地难逃避
在科技飞速发展的当下,国家利用分辨率可达到0.5-1米卫星遥感影像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土地开发利用的情况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监测,任何违法用地行为都难逃“法眼”,通过卫星影像精准定位,清晰呈现土地使用情况,让违法用地现原形。
三、违法占地存侥幸,法律严惩不留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不仅要受到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行政处罚,还要受到经济或刑事等方面的严厉惩处。
行政处罚: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经济处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占用建设用地每平方米100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将由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违法举报齐出力,守护耕地共受益
保护耕地,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应积极行动起来,切实保护好每一寸耕地,严格遵守耕地保护制度,规范土地利用行为,坚决抵制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守护好我们的土地根基,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沃土!
如若发现耕地上私搭乱建、挖砂采石、建窑建坟、非法养殖、种植果树苗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积极向当地乡镇政府反映,也可以向县公安局和县自然资源局投诉举报(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973-8732014,县自然资源局举报电话:0973-7707623),我们承诺: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尖扎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