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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年03月16日    

尖政办〔2018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尖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227

 

 

尖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评价制度(试行)

 

为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1080号)、青海省五厅委《转发〈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516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县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评价对象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 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年度任务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县级自查自评与县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县级自评。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县发改局、财政局、农牧局、国土局(以下简称“四部门)

2.初步评议。四部门结合日常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抽查评价。四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四部门对初评结果和抽查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由四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60)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评价结果应用

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