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政办〔2018〕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尖扎县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尖扎县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指导意见
为了规范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要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性质特征、基本功能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条件等方
面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在坚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具体对象进行界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二)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三)村民自治、群众认可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必须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四)调动成员生产积极性和组织职能发挥原则;
(五)尊重历史、化解矛盾的原则;
(六)程序规范的原则。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七)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模式原则。以登记基准日为界,基准日之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随家庭人员出生或死亡发生变动而变动,土地和山林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可以按照土地承包法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二、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村民;
2.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3.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6.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本村村名;
(三)资格丧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已死亡(含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原成员;
2.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
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
3.同时享有两个及以上成员资格,并已享受其他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
4.从外地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
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挂靠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5.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
6.留在部队服役当士官十年以上的人员;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不予以认
定的人员;
9.其他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之外,有下列情形的,由村民大会表决是否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自谋职业的本村村民回迁
所带的配偶子女;
2.户籍已迁出本村且在外地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3.僧侣、户籍应迁未迁的出嫁女、入赘婚;
4.户籍已迁出或应迁未迁的离婚或丧偶后,已出嫁且
不在本村居住的人员;
5.户籍迁回的原本村人员及其依法随同子女;
6.与本村村民依法办理结婚手续,户籍尚未迁入的人
员及子女;
7.现有的五保户;
8.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登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产权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建议2017年12月31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填写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三委扩大会议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办)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经乡镇审核后,汇总报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产权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组,协助各村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要强化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乡镇、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