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政办〔2018〕171号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尖扎县特困机构照料护理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尖扎县特困服务机构照料护理费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困供养照料护理费的管理,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91号)的规定:“特困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照料护理标准
第二条 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16〕9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最低照料护理标准。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人员,分别按全省最低工资的20%、30%、50%分档确定”。轻度失能300元/月、中度失能450元/月、重度失能750元/月。
第三章 照料护理方式
第三条 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确定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和照料护理方式。鼓励和支持能力完好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轻度失能的可自主选择集中或分散供养,中度、重度失能的原则上要实行托底集中供养。
第四条 选择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的敬老院为其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第四章 照料护理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统一为辖区内特困人员购买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或日常照料护理社
会化服务。
第六条 照料护理资金原则上不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照料护理资金拨付给村(居)委会发放,更不能委托村(居)委会干部个人发放。
第七条 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可以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但不得用于供养服务机构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 护理人员费用从护理费中按全省最低工资的30%标准发放,其他护理费用使用时,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因其它因素护理费不足时,供养服务机构自行调整标准或停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后执行,本办法有效期至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