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按公文种类分类 > 政府文件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9年11月01日    

 尖政办〔2019130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尖扎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尖扎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对照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16

 

 

 

尖扎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为确保尖扎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2019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财政部《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青海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海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青环发〔20195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指标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国家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评价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自然生态指标包括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6项;环境状况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指数、Ⅲ类及优于Ⅲ类以上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4项。

(二)监管指标: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个部分组成。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是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由环境保护部通过遥感影像分析和无人机遥感核查进行评价。

二、工作安排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从2019108日至20191030日结束。

(一)组织成立领导小组

为认真做好2019年全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尖扎县2019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长:苟 廷 强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夏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达 于 云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员:王 占 业  县发改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董 寿 山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才让扎西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延 文  县统计局局长

       才 本 加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达于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责任部门工作任务

县政府办公室:总体负责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组织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提供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情况及考核情况、2019年负面清单落实和执行情况的总结或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工作经费保障,尖扎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表(县域财政支出预算证明材料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相关材料)。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县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未利用地指标证明材料、土地利用信息表和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验收情况及现场照片);县域草地面积数据(高、中、低覆盖度草地)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及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验收情况及现场照片)。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县域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协助完成省、国家现场核查和环境质量监测的质控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生态环境监测,提供县域水质考核断面、环境空气考核点、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承担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运行和维护及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验收情况及现场照片)。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证明材料和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验收情况及现场照片)。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县域水域湿地覆盖率、水域面积数据和数据来源证明材料及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立项批复,实施方案,验收情况及现场照片)。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2018年统计年鉴、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加强协调沟通和衔接配合,确保考核工作有序、扎实推进。尤其是县目标考核办公室要切实加强考核工作力度,安排专人积极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完成自查工作任务。

(二)各相关单位填报数据和提供证明材料要确保完整、规范、准确。各项考核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于1024日之前上报县生态环境局。对于故意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县生态环境局利用县域考核软件按季度填报考核县域环境监测数据(包括纸质监测数据、检测报告和电子加密包),并于1030日前完成县级自查报告汇总,填写、检查、自查报告生成均由数据填报专用软件完成,导出的数据加密包与纸质版自查报告,经县政府审核后上报。

 

(联系人:郭梅青,联系电话:,邮 箱:316443979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