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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九项           规定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年02月18日    

尖政办〔202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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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宗教活动场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工作、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宗教活动场所每个殿堂和僧舍连片区域要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实施防火巡查和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宗教活动场所的乡镇社区联点干部承担消防安全监督责任,驻寺干部是藏传佛教寺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共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整改隐患。

二、规范日常消防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建筑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严禁擅自扩建、搭建建(构)筑物和易燃可燃彩钢板临时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自动消防设施要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建筑及附属用房内使用燃气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铺设燃气管线、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在明显位设“禁止放烟花爆竹”、“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双语”标识。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设施器村,定期组织检查维保,换届或调整后及时进行移交。

三,完善消防设施配置。宗教活动场所要按照《建筑设计防 范》《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合理确定、建设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有集中供水管网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安装室内、外消火栓;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结合实际修建高位消防水池,并设置必要的防冻和水源补充设施。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在水源处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应在不损坏文物建筑、不影响文物建筑原貌的前提下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

四、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控制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应在固定场所和地点进行,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确定专人现场监护做到人离火灭,引导和提倡将酥油灯改用电池供电电子灯。宗教动场所主要建筑应集中食宿供暖,独立设置酥油熬制场所,僧舍及其他公共用房确需使用燃煤(气)等明火的,依规严格审批落实防护措施。文物建筑禁止使用明火,严格落实《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配电设各、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要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分区设置配电系统,配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和漏电保护装置;建筑内应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电气线路应穿金管,严禁私拉乱接和使用“三无”电器产品。

五、加强防火巡查检查。宗教活动场所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僧众消防安全知识、技能掌握情况,日常防火巡查开展情况,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源是否满足需求,是否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允许烧香、燃烛、点灯等使用明火的场所还应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并落实防护措施。殿堂(附属用房)僧含连片区域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法事活动和场所开放期间,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驻寺干部定期督导防火巡查检查情况。

六、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宗教活动场所要立足自防自救,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强化消防服务室职能,按照标准建设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志愿消防队伍人数不少于30人;市(州)、县(区)级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志愿消防队伍人数不少于20人;其余宗教活动场所志愿消防队人数不少于10人;僧侣人数达不到建设标准或少于10人的宗教活动场所,要全部确定为志愿消防队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查,宣传教有及初起火灾扑教等工作。

七、组织灭火疏散演练。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实际制定灭火救授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及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要求,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实装演练,熟练掌握预案内容、流程和灭火器村使用方法,提升火灾事故初控能力。重要佛事法事、民俗祭把活动和对外开放期间,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提前进行熟悉演练。宗教活动场所志愿消防队队员变更后,要及时补充,不得随意减员,确保志愿消防队伍管理有序。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宗教活动场所要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参与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人员、僧众、志愿消防队队员等人群的警示培训,分岗位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做到“一懂三会”(懂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范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全员掌握。要发挥教职人员示范引领作用,将消防宣传培训纳入宗教人员轮训、培训必讲内容,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提示。要将“双语”宣传融入宗教活动场所和僧众生产、生活、工作全过程,拓宽宣传载体、创新宣传形式,在宗教活动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宣传专栏,张贴“双语”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警示标语,发动社会团体、培训机构和消防志愿者广泛开展“消防知识进宗教活动场所”公益宣传活动,将“双语”《寺庙消防工作指导手册》和《导游口袋书》发放至所有宗教活动场所及管理人,提示僧众、信徒和游客注意防火安全。

九、强化部门监管指导。各级统战、民宗、应急、公安、文旅(文物)、消防部门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统战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寺庙社会管理和驻寺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发生火灾实行一票否决。民宗部门要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建设纳入“和谐寺观教堂”建设内容,牵头按照《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标准》定期进行评估验收。应急管理部门要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纳入综合安全监管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文物部门要对文保类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检查、指导。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监督检査和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寺管会(所)等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