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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  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尖政办〔2020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950)要求,为进一步夯实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尖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2020218

 

 

尖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水土流失防治步伐,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夯实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工作主体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专项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测等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各乡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乡镇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情况。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乡镇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综合治理

各乡镇落实州级下达的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各乡镇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由州级下达至县,由县政府进一步分解到各部门、各乡镇并落实实施。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包括坡改梯、水保林、经济林、种草、封禁治理等治理措施面积,包括相关部门实施的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土地及草原沙化、草原退化、休牧围栏,林业生态建设,国土绿化等等具有水土流失治理功能的各类项目,也包括社会力量实施的利用荒山荒坡荒地农业开发等发展农业生产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得分按照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与年度水土流失治理任务面积比值计算确定。

(三)预防监督

考核生产建设项目方案编报,方案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

各乡镇贯彻落实水土保持预防为主方针,依法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各乡镇年度内核准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由县发改部门提供,年度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清单由县水利部门提供。得分按照年度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与年度内应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个数比值计算确定。

(四)水土保持监测

考核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县水利局发布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公告的情况,开展监测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水土流失动态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监测成果,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撑。按时上报全县水土保持公报基础资料,正式发布上一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公告内容科学、真实、完整。

(五)水土保持流域综合治理中作为典型推广和宣传。

(六)水土保持工作中,是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水土保持实施过程中,是否结合精准扶贫及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具体考核内容和考核要点(详见附件)可根据州水利局水土保持工作考核和年度具体工作安排,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时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考核方式

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制度,采用自查评分与现场核查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统筹实施考核。

首次考核年度为2020年,20211月底前完成对2020年度的考核。

(一)下达任务。各乡镇年度新增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目标由县人民政府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分解文件任务落实实施。

(二)自查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于考核年度次年12月底前对照《尖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进行自查自评,并以正式文件向县水土保持工作部门领导机构办公室报送自评报告、自评评分表和佐证材料。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县级考评。县水土保持工作部门领导机构办公室根据各乡镇自评情况,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底前,组织县水土保持工作部门领导机构单位组成若干考评小组,实地检查各乡镇水土保持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考评表据实评分。

(四)综合评定。结合自查评分和现场核查评分情况,于次年1月初对各乡水土保持工作成效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建议,确定考核等次。

(五)考核前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目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 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乡镇,给予表扬,对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五章 考核要求

第十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第十一条 各乡镇要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主动配合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照考核内容与要求,结合本乡镇水土保持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将水土保持各项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考核取得实效。

第十三条 各乡镇和县水土保持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互相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县水利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加大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力度;县发改部门要在立项环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小流域治理、坡耕地治理、土地及草原沙化、草原退化、休牧围栏,林业生态建设,国土绿化等具有水土流失防治功能项目,督促本行业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编制并落实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政府投入力度,同时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保障年度治理任务圆满完成。

第六条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我县水土保持工作的需要,对本办法及考核指标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尖扎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