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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尖政办〔2020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单位:

《尖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320

 

 

 

尖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及《青海省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81号)精神,建立全县网格化环境保护监管体系,强化属地环境执法责任,确保环境监管全覆盖,特制定本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我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县政府统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时摸清、发现网格内的环境污染源点,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提升污染治理实效,及时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联动,条块结合。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构建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运作体系,着力形成政府联动、部门联动、城乡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属地管理,部门包抓。县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内的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区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基层管理主体地位,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环境管理联动机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四、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县直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分三级,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设立覆盖全县的三级网格管理体系。

一级网格:以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主动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一级网格下达的管理任务并制定本级网格管理计划,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环境监管。

三级网格:以村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落实二级网格下达的管理任务,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环境监管。         

(二)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即全面覆盖辖区内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全面落实“八定制度”:即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级、配置定量、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格。

3.建立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内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构建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环保工作措施。

(三)网格管理责任

县直一级网格管理工作要在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特点,落实各级网格的管理责任。

1.一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负责指导二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对各乡镇进行考核。

2.二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组织本级网格开展辖区内污染源调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污染源清单,针对网格内污染源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请县级相关执法主体单位对污染源实施执法处罚,及时监督整改。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3.三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接受二级网格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各项网格任务,监督和逐级上报辖区污染行为,做村一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确保人人懂法,知法。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上级主管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规划、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乡镇政府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部门职责

全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形成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合力,为全面实施环境保护监管网络化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1.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水环境、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预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示、公告;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2.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能源结构调整,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协调保护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3.工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达标排放;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的工业、装备和产品,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4.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要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专题研究;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提前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依规供地,对于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查处。严把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关,凡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

5.市场监管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先照后证”专项营业执照时,应在经营范围栏上标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对条件达不到许可证标准要求的,责令期限整改,经审批部门确认合格后,发放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擅自经营行为,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营业执照或变更其经营范围;对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收缴其营业执照。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生产企业,在接到协助执法文书后,依法对企业生产产品的违反标准、计量、质量等行为进行查处。

6.住建部门:承担推进全县城镇减排的责任;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建筑施工噪声及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研究垃圾科学处理新方法,减少污染;负责加强全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减少垃圾填埋场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逐步建立垃圾城乡一体化集中处理机制;负责建设污染集中处置中心和垃圾处理渗滤液处置设施,规范污泥及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效率,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制定城乡规划和旧城改造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区域环境质量,严格进行规划环评,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报批的建设项目负责出具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

7.电力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彻底丧失生产能力并严禁反弹;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8.应急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审核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

9.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户外公共活动以及家庭室内产生的严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负责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抽检工作,启动黄标车禁行措施,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环发(2013126),建立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案件移送机制、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奖惩机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10.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在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参与重大环保事故的调查处理。

11.司法部门:负责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重点,加强环保法制宣传,预防环境违法犯罪;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提供法律援助。

12.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拓宽环境保护筹资渠道,不断增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及时拨付国家、省、州环保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参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环保补助资金,支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13.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调整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监督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管理;杜绝扬尘污染。

14.水利部门:加强水资源保护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严防饮用水源地发生污染事件;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水源地水质的监测、保护工作;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入河排污口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环境违法企业,在接到协助执行文书后,水利部门对企业的涉水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在水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用水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15.农牧科技部门: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监测和管理;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大力推广新型农机具使用,履行秸秆禁烧工作相应职责;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废旧农膜处理工作;指导畜禽养殖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养殖粪便无害化处理达标率100%;督导现有养殖项目对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消除环境污染。

16.信访部门:负责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有关环境保护类投诉请求、意见建议等相关事项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转送督办相关环保类信访事项,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积极协助有权解决信访问题责任主体部门做好环保类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和化解处置工作。

17.卫健部门: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加强医疗垃圾废物管理;对全县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转运、处置过程中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科学处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对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水源水质监测;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8.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进行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依法及时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情况、公安机关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立案情况进行监督。

19.人民法院:探索建立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队伍或探索设立环保法庭,提高环境案件审理水平;及时受理环境执法行为强制申请,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施强制执行,对不及时执行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后果的,或群众合法环境权益遭受严重侵害的案件,要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及时发出禁止令,中止环境违法行为发生,防止环境损害继续扩大。

20.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环境问题及时制止、上报;负责协调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负责督查辖区内秸秆禁烧、垃圾禁烧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发现辖区内发生环境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反映群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21.其它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三)企事业单位责任

1.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3.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四是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县直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五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六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七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环境监管机制,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健全乡镇环保机构;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岗位培训,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经费保障。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探索建立网格管理人员收入保障机制,落实网格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为网格化管理工作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1.尖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尖扎县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分级表

    3.尖扎县环境监管网格划分表

4. 尖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表

5.尖扎县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项制度

  

附件1

 

尖扎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长:苟 廷 强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夏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达 于 云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员:孙 瑞 杰  县人民法院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 占 业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

翟 孟 歌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徐 晓 鹏  县公安局政委

    县司法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董 寿 山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才让扎西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拉龙当知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夏吾乃旦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尼么才让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吕 存 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达于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日常工作。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办公室。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