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政〔2021〕32号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尖扎县非贫困村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6月15日
尖扎县非贫困村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光伏扶贫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给予贫困地区的一项特殊政策,是对贫困群众的特别关爱,是一次性投入最大、覆盖面最广、收益率最高、持续时间最长的一项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对巩固贫困群众脱贫成果,助力非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切实发挥光伏扶贫项目效益,进一步做好全县非贫困村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全省光伏扶贫项目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扶组﹝2019﹞1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尖扎县非贫困村“集中式项目”,2020年6月尖扎县投入资金3061万元到海南州共和县光伏园区,作为尖扎县非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三条 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受益对象为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非贫困村和贫困户、边缘户。收益对象通过“村申请、乡审核、县审定”程序确定,重点在深度贫困乡镇的非贫困村中确定,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收益期限为1年。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四条 坚持“谁投资、谁持有、谁管理”的原则,“集中式项目”资产,由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国新融智基金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共同持有和管理。
第三章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收益资金,首先平均为每村分配5万元;剩余收益资金按照收益村贫困户人口进行分配,做到收益资金与贫困户数量基本保持匹配。
第六条 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净收益全部用于发展非贫困村集体经济和扶持贫困人口增收。收益资金的60%作为村集体经济使用,主要用于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项目的维修维护、党员干部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医保养老及培育乡村振兴特色产业等方面;收益资金的40%主要用于非贫困村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等形式,扶持贫困人口增加收入,实现劳动取酬。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收益安排的公益性要有制度规范和监管办法,做到逐月发放工资报酬。工资标准要按岗位计酬,技高多得,多劳多得,差异分配,防止“泛福利化”和“一发了之”的问题。收益资金由县级统筹分配,可用于帮扶非贫困村贫困户稳定增收。
第七条 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所有收入结转资金,应设立账簿和科目,建立台账。
第四章 支出标准
第八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为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收益主体。要根据受益贫困人口实际,对有劳动能力、半劳力和弱劳力贫困户设置相应的公益性岗位,综合考虑劳动强度及其家庭人口数量、生活状况给予差异化对待,不搞普惠制和一刀切。工薪标准原则上参照年度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50%确定。
第五章 分配程序
第九条 光伏扶贫项目收益中,用于扶持贫困人口增收部分,严格按照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分配和使用;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使用支出部分,严格落实“一事一议”和公示公告制度,资金使用结果及时在村内公示,乡镇要跟进指导,加强监督落实,纪检部门要将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巡视巡察重要内容,确保光伏扶贫“集中式项目”资金合理支出、从严管控。
第六章 监管保障
第十条 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根据实际,结合本办法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有序推进工作落实。各乡镇要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公示公告、报备审批、监督管理等制度措施,有效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发挥项目效益。
第十一条 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好光伏扶贫收益管理使用工作的牵头责任,落实制度措施,强化工作指导。县纪检监察、财政、发改、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协调服务、跟踪审计、监管指导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要切实加强对光伏扶贫项目资金的全程监管,确保项目运行安全,收益用途清楚,资金使用高效。绝对禁止将项目收益用于宗教活动、村办公场所装修和村“两委”工作经费等。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项目收益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下达新文件出现矛盾时,则按照上级最新文件或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尖扎县扶贫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