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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尖扎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政办〔20211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尖扎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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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消除我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突出房屋安全问题导向,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近期全国个别地区农村房屋倒塌事故教训,全面开展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工作,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发挥农村牧区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采取分类处置措施,通过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全州农村牧区房屋重大安全隐患风险,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常态化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机制。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督相结合。县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政府是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要坚持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督相结合,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二是坚持重点排查和全面排查相结合。在对全县范围内农家乐、餐饮饭店、学校(含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聚集使用的农村牧区自建房开展重点排查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全县农村牧区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排查,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三是坚持摸底排查和隐患整治相结合。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对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因地制宜采取分期分批分类处置措施,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四是坚持初步排查和权威鉴定相结合。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房屋使用防火安全评估,对存在疑问或者需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的,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鉴定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区分农村牧区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不同类型,借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采集手机APP平台,以村为单位,进村入户采集相关信息,全面摸清个村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房屋建造安全情况以及用于自住、经营等不同使用途经,健全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管理数据信息。

1.重点排查。在摸底的基础上完成用作经营性农村牧区自建房屋(凡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无专业人员设计、无专业队伍施工的房屋)的安全排查。排查范围:全县农村牧区村镇农家乐、乡村旅游接民宿接待点、棋牌室、餐饮饭店、宾馆、超市(便利店、电商批发零售点)、学校(含幼儿园)、宗教活动场所及教育培训、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卫生医疗机构等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用于生产加工、物流仓储等其它经营性房屋。排查内容:凡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未设置上下圈梁构造柱等抗震设施的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私自加层改建、扩建和改变原有用途的房屋,以及房屋消防安全不达标的经营性房屋。

2.全面排查。突出重点排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对农村牧区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消防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要运用好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成果,提高排查效率,避免重复工作,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未改变使用性质的可直接填报房屋信息,不再入户重复排查。

(二)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牧区自建房,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使用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和房屋使用防火安全评估。用于经营的房屋要经评估或鉴定安全后方可投入使用,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经整治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要在摸底排查和评估(或鉴定)的基础上,对发现确已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实行清单式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四)经费安排。由县财政安排60万元,用于聘请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鉴定经费。

(五)重点整治。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性农村牧区自建房为重点,在制定重点整治方案的基础上,加强工作统筹,集中开展整治,进一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牧区自建房进行整治。

(六)全面整治。要在全面摸排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所有农村牧区房屋制定整治计划,分步有序开展整治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辅助用房,要引导农牧民结合居住条件改善工程,及时拆除、确保安全。力争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面整治工作。

(七)安全防范。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房屋,在安全隐患尚未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指导业主和使用人立即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消除隐患,并指定专人跟进督促。对暂时不能排除隐患的,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限期拆除,排除隐患。在房屋安全隐患整治过程中,要制定有效措施防止在整治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三、方法步骤

要严格落实“县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总责、各乡镇和行业部门抓落实”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安排,各行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各乡镇抓好排查整改落实。加强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和调动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作用,按照业主自查、乡镇排查、县级抽查的方式,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农户自查整治。乡镇(社区)和村“两委”要组织农牧民先行开展自查申报,对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现场将排查信息录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采集手机APP平台;因网络信号等问题无法实现现场录入的,可先登记纸质信息后进行系统补录,并建立村级摸底排查整治台账,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村“两委”要动员监督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房产人积极开展评估(或鉴定),积极落实房屋隐患整治要求。

()乡镇排查整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向乡镇(社区)提供已办理合法手续经营性房屋农户名单,方便工作人员对照名单逐户开展排查并对房屋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断。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菅性房屋,乡镇(社区)要重点督促房产人开展评估或鉴定。对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季节性经营用房,乡镇(社区)和村“两委”也要监督进行安全隐患评估作出初步判断,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提出整改要求,建立乡级整改台账,监督整治落实到位。

()县级抽检监督。县级协调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大对摸底排查和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农牧民房屋安全摸底排查不低于30%,整治工作排查不低于80%的要求,加大抽查检查力度,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尖扎县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协调领导小组。各乡镇要逐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狠抓落实。

召 集 人:更      县政府副县长

副召集人:尕旦杰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高 海 平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员:贾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应 芳 臣   马克唐镇人民政府镇长

绽 永 俊   康杨镇人民政府镇长

索南东智    坎布拉镇人民政府镇长

      昂拉乡人民政府乡长

      措周乡人民政府乡长

多 杰 加   能科乡人民政府乡长

杨 海 林   贾加乡人民政府乡长

公 保 杰   当顺乡人民政府乡长

      尖扎滩乡人民政府乡长

      多加办事处主任

切智尖措   县教育局副局长

      卓玛尖措   县公安局副局长

      万玛项千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 文 莉   县司法局副局长

      才让扎西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 雨 度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索南公保   县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马 忠 仓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副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格日尖措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孟 春 宁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谢 青 梅   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陈 元 斌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叶云项杰   县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

县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海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叶云项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将农村牧区房屋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按照工作职责,对照任务分工,制定符合本行业实际的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范围、工作标准、整治措施、时限要求等。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宗教活动场所和驻寺宗教教职人员住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房屋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负责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

县民政局:复制指导农村牧区养老、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加强对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开办备案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

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审判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农村牧区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落实排查整治和住房建设必要的工作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农牧民做好科学建房选址,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确保新增农牧民建房无地质灾害隐患。严格执行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加强规划执法检查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牧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使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农村牧区房屋装修、改扩建活动的安全管理,禁止私自拆改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加层、超过涉及标准增大荷载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县农牧和科技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和村庄环境整治,按职责做好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宅基地审批、监督管理服务以及农牧民新增住房建设用地需求统计工作,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保障农村牧区群众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和宅基地合法权益。因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重大项目建设以及人口流失严重,拟实施搬迁撤并的村庄,应当严格限制建房活动。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农家乐、家庭宾馆、民宿、农村旅游场所、酒店、影剧院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文化和旅游场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对医院、诊所等单位建筑物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要把建筑安全作为医院、诊所开办许可的必备条件,对不满足要求的,不得登记备案或核发开办许可。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牧区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安全管理,应对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因对建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牧区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加强对农村牧区经营性场所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管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点的农牧区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现房安全责任制。指导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挂牌督办、实施综合治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房屋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建立“两清单一台账”(隐患清单、整治清单、重点整治台账),督促整治、对账销号、闭环管理,对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探索研究农村牧区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出台我县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办法,建立从房屋建设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农村牧区自建房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从制度层面、标准层面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要坚持建管并重,加快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牧区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加快建设农牧民房屋信息化管理平台,依法提高农村牧区房屋建设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