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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政办〔2022〕8号】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尖扎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督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年02月1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州驻县各有关单位

尖扎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督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214

 

 

 

尖扎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7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县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完善全县成品油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我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强化综合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促进全县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现成立尖扎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长:桑 恒 敏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尕旦杰布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 建 国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翟 孟 歌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员:德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局长

吴 海 英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卓玛尖措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 文 莉  县司法局副局长

才让扎西  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 晓 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志 方  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局长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麻 正 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格日尖措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才让卓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鲁 建 军  县税务局局长

      于 海 梅  县气象局局长

万么才让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陈 元 斌  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周胜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翟孟歌、夏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统筹协调全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工作,推动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推进落实,督促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完成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优化审批服务。围绕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精减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规范许可管理,完善退出机制。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强化综合监管。全面夯实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基础,健全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

(三)提升服务水平。合理规划布局,科学控制总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持续推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职责分工

1.建立联合审批机制。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税务局、县气象局、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批机制,统一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公开办事指南,实施联合审批。

2.实行综合许可制度。按照成品油市场主体零售经营审批权限,实现“四个一”,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气象局核发的“两证一表一书”整合为“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四个一”即:“一门受理”,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统一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一网通办”,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配合建成“黄南州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审批系统”,推行全程网办;“一表申请”,将各部门所需申请材料优化为一张表格,实现一表申请,一次填报;“一标核准”,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将审批全流程分为审前服务、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勘验等环节,分别明确办理标准,实现统一受理、联合审批、统一发证。)“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办理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2022年上半年完成)

3.规范许可证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加强许可证规范管理。对已获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市场主体,由原核发机关依据“两证一书一表”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保持一致;对新申请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的市场主体,按照联合审批程序,审查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对综合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核发机关依申请开展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延续。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及时归集数据,实现综合许可证电子化管理。(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配合,2022年上半年完成)

4.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对自动终止成品油经营活动申请主动退出的,对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无故不参加年度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吊销或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5.归集监管基础数据。指导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健全档案资料,并及时归集整理,实时交换至州级监管系统;各相关部门按照“互联网+监管”平台的数据需求目录和规范要求,将基础数据信息同步交换至监管系统,实现省、州、县三级监管基础数据的及时归集,统一管理,为科学实施综合监管联合执法奠定基础。(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6.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建立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按照《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事项清单》实施综合监管,对辖区内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进行常态化日常综合检查巡查,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7.推行“互联网+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建立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专区,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风险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分级分类反馈、问题线索手机推送等工作,为快速核查处置提供技术和数据支撑。运用智慧监管功能推动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资源共享和监管互动,不断提升决策分析和风险防控能力,实现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的精准监管。(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2022年底前完成)

8.加强信用监管。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依法依规建立权威、统一、可查询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9.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为抽查提供基础支撑。根据抽查工作需要,由主责部门统筹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参与部门,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合理实施抽查。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10.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拓宽成品油违法线索来源渠道,在“互联网+监管”平台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专区开通24小时投诉举报通道,与1231512345热线并行,接收投诉举报信息线索。提升快速反应能力,对问题线索接诉情况及时反馈相关监管部门。(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11.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日常巡查、专项整治、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和“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分析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研判,合理确定联合执法层级、参与部门,全力开展联合执法。重点对购销劣质油品,偷税漏税,非法改装车辆进行流动加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等违法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推动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成品油市场良性循环、公平竞争。(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12.合理规划布局。以省、州级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加强与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专项规划衔接,结合本地区收入、人口增长、机动车保有量、城镇化发展水平等变化趋势,兼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按照“优化存量、按需增量”的原则,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消费者需要、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功能完善的成品油零售体系。(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13.打造服务品牌。县政府要鼓励引导辖区内有条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以消费主需求为导向,推进标准化市场主体建设,满足客户多元化要求。引导社会“小散”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通过特许加盟、托管经营、租贷经营等方式,与主渠道企业合作,实现统一油品配送、统一管理标准、统一服务质量、统一营销策略,提升品牌化、规范化水平。(由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协调小组,明确部门职责,狠抓责任落实。要建立考核机制,把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促进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统筹推进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

(二)加强密切协同。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部门协作,做到协调统一、上下顺畅、左右联动、密切配合。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责任担当,整合各类资源,发掘内外潜力,会同配合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措施,抓好改革任务落实;配合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协作配合,确保改革任务全面落实。

(三)加强督导落实。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开展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职责不落实的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全力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落细。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加大对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工作和成品油非法经营危害等宣传力度,强化具体改革举措解读解答,积极回应企业群众的关心关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高人民群众的关注度与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监督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1.尖扎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重点任务清单

2.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3.《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申请资料

4.《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样本)

 

 

 

 

      

 

抄 送:县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办公室;(档)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214日印发


附件1    

尖扎县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改革重点任务清单

(共5项)

序号

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时限

1

建立由市县工信部门牵头,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运输、应急、税务、气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批机制。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各相关部门

2021年底

2

建立统一的购销和出入库等相关台账管理制度。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各相关部门

2021年底

3

全面梳理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准入事项,统一办事流程、

申请材料,公开办事指南。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各相关部门

2021年底

4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成品油零售经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各相关部门

2022年初

5

实现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全程网办。

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各相关部门

2022年底


附件2

青海省成品油市场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共13个部门53事项)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一)公安部门(1项)

1

对涉危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2013.12.07修订)第23-27条、第38-42条、第89                

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54号令2019.05.22)第6条、第9条、第14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5-34

3.《关于在全省加油站实行汽油散装销售实名登记制度的公告》(2014.3.26)第1-5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7项)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2018.12.29)第77条第1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

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2012.12.28)第74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2019.3.24)第5条、第20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2009.8.27)第74条第2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2018.12.29)第79条第1
3.《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1999.1.22)第24
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2010.12.20 )第51条第1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对用人单位执行《企业年金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令362018.2.1)第29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

集体合同审查登记

行政 确认

《集体合同规定》(劳社部令第222003.12.30)第4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确认

行政 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2010.12.20)第39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 2004.1.1)第6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

工伤认定

行政 确认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 2010.12.20修订)第5条、第17
2.《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4

市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三)自然资源部门(3项)

9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29 2019.4.23修正)第51

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10

对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412019.08.26修正)第25

省自然资源厅

 

11

不动产登记

行政 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2021.1.1)第210

市州、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四)生态环境部门(3项)

12

对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使用双层罐及防渗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 2017.6.27)第40条第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13

对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排污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 2014.4.24)第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 2018.10.26)第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702017.6.27)第9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43 2017.6.27)第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2018.8.31)第7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242018.12.29)第28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 2017.8.1)第20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14

对加油加气站等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162018.10.26)第47条第2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项)

15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2019.4.23修正)第10条、第13条、第14p

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六)交通运输部门(2项)

16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2019.11.10)第4条、第5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2021.6.10)第9条、第65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7条、第52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48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 2021.6.10修改)第27

2.《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5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七)商务部门(6项)

18

零售商促销管理

行政 检查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第17号令 2016.10.12)第21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19

商务领域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2021.6.10修改)第62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20

对加油站()购销台账、油品来源、相关证照和验收文件等进行检查对不按正规渠道购销成品油的经营企业予以查处

行政 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6号)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21

牵头制定全省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严格落实新建、迁建加油站网点规划确认、验收、备案手续

行政 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6号)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22

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以及涂改、倒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予以查处

行政 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6号)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23

对扰乱市场秩序的黑加油站点和移动加油装置,会同相关部门扣押油品及设备,涉嫌非法经营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汇总并上报案件处理结果;配合其他部门的查处工作

行政 检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等10个厅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4116号)

县级以上商务部门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八)卫生健康部门(2项)

2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行政 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 2019.4.23修改)第10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25

职业病防治监督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2018.12.29修正)第63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九)应急管理部门(4项)

26

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882021.9.1修订)第29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5 2013.12.7修正)第12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2012.1.4)第3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7

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 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88 2021.9.1修订)第30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2012.1.4)第3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2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 2013.12.7修订)第6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 2015.5.27修改)第3

 省、市州级应急管理部门

 

29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2021.9.1修订)第4条、第17条、第18条、第25条、第28条、第48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 2013.12.7)第14条、第15条、第24条、第29条、第33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2015.05.27修订)第9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05.27修订)第12条、第18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 2015.5.27修改)第6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十)消防救援机构(1项)

30

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主席令第4 2021.4.29修正)第53条第1

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21项)

31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 2018.10.26修正)第3条、第14条、第18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2

对能源计量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16 2018.10.26修正)第27条、第74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 2010.9.17)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7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3

对计量技术机构及检定人员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 2018.10.26修正)第18条、第20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4

对特种设备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 2013.6.29)第2条、第5条、第57条、第66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5

对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 2017.8.6)第11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6

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席令第77 2019.4.23修正)第4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7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 2014.8.7)第13条、第14
2.《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 2014.8.19)第11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8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33 2018.12.29修改)第8条、第15条、第16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 2019.11.8)第2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39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管理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 2019.3.2修订)第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15 2018.10.26修正)第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 2019.3.2修订)第18
4.《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2016.2.6修订)第5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40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7 2018.8.31)第6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1

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1997.12.29)33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2

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68 2007.8.30                          
2.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2016.6.14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3

对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16 2018.10.26修正)第18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原国家计量局,1984.3.9

市州、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44

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2019.3.2修正)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2016.2.6修订)第71条、第72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2019.3.2修订)第43条、第44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2014.2.20修订)第57条、第58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1999.8.30)35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2019.8.8修订)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3
7.《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2016.2.6修订)第22
8.《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7 2018.8.31)第15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5

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342020.12.28修订)第26条、第27
2.《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 2016.2.6修订)第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1999.8.30)3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2006.6.27修订)第9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 2019.3.20修订)第40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46

对经营(驻在)期限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2019.3.2修订)29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2016.2.6修订)第6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2006.6.27修订)第95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 2019.3.20修订)第39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2019.8.8修改)第53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7

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2019.3.2修订)29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90号令 1999.6.23)第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42 2018.10.26修正)第211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2016.02.06修订)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2019.8.8修改)第53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1999.8.30)37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42019.8.8修改)第38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8

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42 2018.10.26修正)第1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主席令第552006.6.27修订)第93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第201999.8.30)33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49

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2014.8.7)第3条、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17                
2.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 2014.8.19)第10条、第12
3.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 2014.8.19)第4条、第6条、第8条、第9
4.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 2014.8.19)第6条、第11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50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2019.4.23修正)6条、第10条、第14条第5款、第43条第2款、第49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
2.《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2014.4.29修订)第71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序号

监管事项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实施

层级

备注

51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席令第62019.4.23修正)16
2.《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2014.4.29修订)第4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003.4.17)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十二)税务部门(1项)

52

税务稽查

行政 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2015.4.24修正)第4章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各级税务稽查部门

 

(十三)气象部门(1项)

53

对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的监督检查

行政 监督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2017.10.7修订)第23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4 2013.5.31)第23

市州、县级气象部门

 


附件3

《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申请资料

(指导版)

 

1.商务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

2.《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申请书(含: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县级商务部门及企业申请文件);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或租赁证明文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5.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8.安全评价报告;

9.加油机检定证书、双层罐材料;

10.国有企业提供成品油调拨单;民营企业提供供油协议;

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3.加油站卫星定位图;

14.建设批复;

15.油气回收、燃气锅炉、生活污水排放相关资料;

16.加油机及罐区的参数资料;

17.危废物的处置资料及合同。


附件4

《成品油零售经营综合许可证》

(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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