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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政办〔2023〕50号】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尖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年08月26日    

尖政办〔20235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尖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尖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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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认真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黄南州州委、州政府关于印发<黄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相关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以及高污染燃料取缔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由内到外,突出重点。结合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划定禁燃区。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县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调整禁燃区范围。

二、禁燃区定义及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执行类别

(一)禁燃区定义: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蜂窝煤、重燃料油(煤焦油、重油和渣油)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等;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10%,硫分>0.5%的煤;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执行类别: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要求,我县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执行类别分两类:

1.Ⅰ类(一般),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中规定的限值)。

3)集中供暖、供暖站除外。

2.Ⅱ类(严格),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组合为: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集中供暖、供暖站除外。

1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煤种类

含硫量

灰分

挥发分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碳

0.5%

10.0%

12.0%

三、禁燃区范围

(一)Ⅱ类(严格)禁燃区:东侧以神箭路为界;南侧以昂拉路----长寿巷为界;西侧县域范围为界;北侧以加让河南沿岸为界;面积为1.91平方千米

(二)类(一般)禁燃区:a.智合滩移民社区范围内;b.西侧以神剑路为界,东侧以黄河东岸为界;北侧以北侧以加让河南沿岸为界;南侧以县域边界为界。面积1.98平方千米。

四、禁燃区管理

本次禁燃区规划实施范围确定后,按照尖扎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国民经济十四五规划,结合产业布局、天然气管道规划等内容,分阶段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措施。

1.在煤改气实施结束前,可按照规划实施前燃料使用情况继续进行。必须保证除尘等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加强执法监管;

2.本次禁燃区范围划定后,县发改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每年采购的煤炭等能源进行量化统计;

3.在继续推进煤改气、清洁能源改造的前提下,以改善民生为基本,不得增加居民生活成本。

四、职责分工

1.马克唐镇人民政府:对“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职责。

2.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环境执法;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环评审批监管内容;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提出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考核办法报县政府审批。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对禁燃区内焚烧垃圾现象进行监管;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开工许可手续;负责禁燃区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局: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5.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负责禁燃区范围内食品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情况登记;负责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对煤炭经营市场和煤炭消耗大户(集中供暖企业)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煤质抽检,严厉打击煤炭经营市场销售劣质煤行为。

7.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宾馆、旅店、公共浴室、舞厅等)等进行核查,明确是否存在使用禁止高污染燃料的情况,按情况根据《尖扎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实施方案》对公共场所内违反高污染燃料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罚。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禁燃区内运输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

9.县公安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查处;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进行严格管控。

10.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禁燃区划定、监管等过程中的相关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燃气、电、热等供应单位应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高质量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

(二)强化督查考核。督查、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将禁燃区建设和监管工作纳入督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未能完成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禁燃区建设的支持力度,结合实际制定优惠补贴政策,通过以奖代补、鼓励先进等方式加快推进禁燃区建设。

(四)深入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刊登、播放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尖扎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