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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政办〔2023〕77号】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全县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年11月14日    

尖政办〔20237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7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关于在全县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将调整后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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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737号)精神,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结合全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和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和行业壁垒、企业垄断,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促进尖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树立竞争意识,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引领政府其他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促进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为重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稳妥推进制度实施,促进尖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坚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着眼长远,整体谋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坚持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尖扎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提请人大审议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等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按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项目及内容。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政策制定机关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公平竞争审查可以与合法性审查结合进行。政策制定机关的公平竞争审查由其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也可与合法性审查一并由其法制工作部门负责。

  (三)审查标准。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岐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四)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相关说明要形成文字材料与文件一并归档保存。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确保不会排除、限制竞争。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不刻印章,不正式行文,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具体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接受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办理,负责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不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至两次例会,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也可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以简报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相关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2.积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工作。县政府及所属部门确立的审查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定期向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在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文件工作时,要将遇到的困难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州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二)严格审查程序

1.严格规范增量

1)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填写《尖扎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1),与文件一并提交审议,未审议通过不得出台。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填写《尖扎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联合发文会签,相关材料由牵头部门归档备查。

3)以单个部门名义或部门下属行政机构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由各部门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填写《尖扎县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1),自行归档备查。

  4)制定政策措施,需提请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制定机关要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需要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有序清理存量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及所属部门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开展自查清理工作,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填写《尖扎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报告》(附件3)和《尖扎县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修改调整类或废止类)汇总清单》(附件4)。

  1)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意见建议,由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2)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协同提出清理意见。

  3)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4)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存量,并将清理情况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5)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把握节奏,逐一审查。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由起草部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送县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立法程序审核上报。

   (三)定期评估完善

   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机关要在定期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对上一年度出台的增量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集中评估一次,形成评估报告,于当年12月底前报县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深化“放管服”改革,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防止政府不当干预市场,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使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促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以消除壁垒、打破垄断、引入竞争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深入推进价格改革。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完善守信机制

   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打造诚信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对承诺投资主体的事项通过法律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承诺事项不因政府换届、领导调整而改变。将诚信建设纳入考核,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大信用考核权重,对失信行为严厉查处,对失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加强全民诚信教育,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社会监督

   要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社会参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通过123150973-8732511等举报受理渠道,反映情况及违法线索,各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各部门要深入基层,倾听公众呼声和意见,促进科学制定政策措施,对照公众的意见审查政策措施,对不符合公平竞争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四)严格执法监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县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调查核实查处。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强化责任追究

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