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政办〔2023〕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省州驻县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试行)》《尖扎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试行)》《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8日
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受理回应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涉及公平竞争审查的投诉、举报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属于尖扎县范围的,在处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充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对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12315或0973-87322511进行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对于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对不同投诉举报人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受理知书发送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
第十条
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三条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
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终止核查。
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核查。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按照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投诉举报人名称;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三)被投诉举报人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决定或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充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第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六条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投诉举报的政策制定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反垄断调查。
第十七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受理机关可以告知通过相应途径提出。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制度施行。
第二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台账,登记投诉举报事项、受理的处理、送达、整改等相关情况,对涉嫌行政垄断的线索及时报送县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尖扎县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进一步强化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过程中,认为政策措施会对市场主体产生重大影响或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存在较大争议,需要通过会审确定的重大政策措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会审由政策制定机关组织,对会审结论的使用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条
会审应当遵循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辅助决策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会审程序依申请启动,政策制定机关在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特别是拟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出会审的书面申请。会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成员单位直接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请本级联席会议研究;
(三)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成员单位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的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会审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由政策制定机关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需要会审时,应当向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应当自收到会审申请之日起启动会审程序,申请材料包括:
(一)书面申请;
(二)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稿;
(三)拟出台政策措施依据;
(四)需要会审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五)申请机关公平竞争审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有关成员单位在进行会审时,可以要求申请机关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会审申请并确定启动会审程序的,单个政策措施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会审建议,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申请机关说明情况,并适当延长会审时间。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根据会审建议作出的审查结论以及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在政策措施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或者相关成员单位提出的会审意见仅供政策制定机关参考,不能代替最终的自我审查结论。
第九条 鼓励但不强制各单位实行会审制度,政策制定机关或牵头机关可以依据符合审查标准的自我审查结论直接出台政策措施。申请机关及参与会审机关在会审时必须遵守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抽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提升公平竞争审查质量,规范我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中政策措施的抽查工作,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开展抽查时,适用本制度。
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经营者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一事一议”形式的批复、其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等。
第三条
政策措施抽查采取网上随机抽查为主、实地抽查为辅,督促整改为主,责任追究为辅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5个政府部门。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多发的行业和部门进行实地重点抽查,抽查数量不得少于政策措施总量的10%。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还应结合增量审查、存量清理工作中发现或清理出问题较少或者某类问题集中的部门确定开展实地重点抽查,以保证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条
政策措施抽查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条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对存疑内容提出抽查意见报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
经政策措施抽查,对发现政策措施应审未审或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审查出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补充审查;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后重新实施;属于适用例外规定的,要定期评估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下发建议函要求其整改;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将抽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及时反馈被抽查单位,作为年终相关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之一,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一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尖扎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