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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年09月03日    

尖政办〔201913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尖扎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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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和及时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青海省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预案》和《黄南州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草原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草原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分管林业)任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农牧科技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为成员单位。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森林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变动,由接任的人员为继续履行职责。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统一协调武警、公安、消防以及民兵参加森林草原扑火救灾。

2.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制订、修订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执行;组织森林草原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草原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草原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和组织民兵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草原扑火救灾。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督,督促乡镇和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负责全县扑火队伍、物资的调度和扑救现场指挥。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管理、指导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局长为本级森林草原防火第一责任人,成立森林草原防火领导小组,并由局长担任组长,负责本系统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督导、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协助林场做好宣传工作,与下属单位签订防火合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护林防火情况,消除各种火灾隐患。组建扑火队,扑火人员,扑火工具落到实处。

县生态环境局:协助林草部门做好宣传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掌握辖区内的森林草原防火情况,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对森林草原火灾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县武警中队: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组织武警对火灾现场附近的秩序进行维护和和扑救;应急分队迅速出动进行灭火。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火灾发生程度,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根据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草原防火物资、破坏森林草原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灾区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

县农牧和科技局:当林草结合部地区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时,县农牧局应积极主动地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工作,保证群众人身和牲畜安全。

县卫生健康局:当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烧毁居民房舍并造成人员伤亡,县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组成医疗组并积极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急救药品的准备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草原火灾预警警报和公益性森林草原防火广告。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草原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做好森林草原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县电信公司:要按照应急通信的规定,对扑火指挥部所需通信联络给予重点保证。

建立县级领导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乡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森林草原火灾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挥扑救。

(三)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建立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公园、林区村、林场和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监测和报告

1.森林草原火情监测

森林草原防火期以及非森林草原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各乡镇及林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火情,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草原火情。  

2.森林草原火情报告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基层组织和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高火险天气,各乡镇及林场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要按照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行森林草原火情日报告制度。

(二)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IV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草原防火期。

2.III级预警(黄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和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2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的时期。

3.II级预警(橙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1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在非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3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5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的时期。

4.I级预警(红色警报):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2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在非森林草原防火期,全县40%以上地区连续无降水日数30天以上或出现45级森林草原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的时期。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II级、Ⅰ级预警通过广播、电视发布通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预防行动

1.IV级预警:森林草原防火部门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分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2.III级预警:在保持IV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镇及林场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  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II级预警:在保持I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联系乡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县级领导和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到责任区进行督查;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4.I级预警:在保持II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1.IV级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警、火灾。

2.Ⅲ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 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Ⅱ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5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4.Ⅰ级森林草原火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州、县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场持续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火势蔓延或者直接威胁集镇、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森林草原公园等核心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森林草原火灾(火情):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场启动应急预案,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现场督导组协助和指导乡镇及林场开展扑救工作。

2.Ⅲ级森林草原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组织森林草原防火部门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及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Ⅱ级森林草原火灾:在保持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分管林业)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成员单位领导3小时内到达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协助扑火。县森林草原防火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

4.Ⅰ级森林草原火灾:在保持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长负责调度指挥,主持召开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州人民政府支援。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黄南州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时,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州扑火前线指挥部。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基层组织和森林草原防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乡镇及林场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应每天向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情。一般火情,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州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火灾。

(四)指挥和协调

1.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草原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应急消防分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应急处置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5.信息发布

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且须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新闻媒体记者赴火灾现场采访,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6.应急结束

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2)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秩序。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解决因处置森林草原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工作,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草原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后果评估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Ⅲ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州森林草原防火办。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乡镇及林场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草原扑火队伍,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分队,各乡镇及林场要组建扑火应急分队。要逐步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镇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火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武警和公安干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低火险区增援为主,高火险区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应急消防队,由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调动,调动民兵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分队,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同县人武部协商后安排。调动武警,由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经费保障

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列入县年度财政预算。为预防或应对森林草原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三)物资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草原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负责全县性或跨州县森林草原扑火应急物资的调配。乡镇人民政府及林场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加强森林草原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草原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保障

乡镇及林场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本乡镇及林场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所属单位负责;县民兵森林草原防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七)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等技术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草原扑火的自觉性。

加强对森林草原扑火指挥员、森林草原扑火应急分队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

县政府办、县林业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林业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1:尖扎县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扑救组织体系结构

          附件2:尖扎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

          附件3:尖扎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结束审批表

          附件4:尖扎县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情况通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