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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来源:中共尖扎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时间:2020年12月23日    

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国家、省考核标准。制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措施,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建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库。

(八)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权限内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领域科技发展。制订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执行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林业草原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领域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对乡镇党委、政府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组织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五)承担全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管护。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性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保护利用。组织实施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保护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保护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生态影响的审核,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全县国家公园事权范围内的保护管理建设工作。组织研究并实施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示范县建设规划和标准。负责全县国家公园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工作,代行国家公园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资产调查统计、资源环境综合执法等工作。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对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组织制订相关标准和管理制度。提出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新建、调整及晋升、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二)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发展相关工作。监督并实施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措施。依据国家关于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林草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农村林地承包经营。承担维护农牧民经营林业、草原合法权益的责任。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三)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政策以及相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业产业发展、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四)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县级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七)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保护建设预算内投资、国家和地方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规划内、县级预算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执行国家在林业和草原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八)承担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中生态优先相关工作以及县绿化委员会、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1.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部署,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服务,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加强林业草原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保护建设,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组织实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加快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在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中发挥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