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尖扎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黄办发〔2019〕4号)和《中共尖扎县委尖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尖扎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尖委〔2019〕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提出全县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按省、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订本县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检测、预警和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集中统一的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政策。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监管纳入全县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违法违规行为。
(九)牵头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承担全县医疗保障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制订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暂使用原有机关事业编制1名(逐步核销)。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1名(副科级)。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全县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继续深化与医改相关部门的工作协同,建立协商机制,做好“三医联动”的政策衔接。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