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2017年) |
信息编号 |
信息生成日期 |
信息名称 |
制作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备注 |
1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南卡措等23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7号) |
张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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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钱措等5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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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马秀青等4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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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东加等15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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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扎西端智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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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彭毛西拉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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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韩哈子来等7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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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尕藏多杰等20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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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7年1月18日 |
关于对拉日加等2户给予临时救助的通知(尖民发〔2017〕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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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7年3月9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34号-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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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7年3月18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48号-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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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7年5月16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64号-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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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7年5月16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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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17年6月23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91号-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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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7年7月24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128号-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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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7年8月24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155号-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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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7年9月28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180号-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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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17年11月29日 |
关于批准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7〕218号-2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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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17年12月31日 |
特困人员供养:2017年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共有353人,其中:能力完好174人、轻度失能71人、中度失能46人、重度失能62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标准为687元/月,集中供养人员最低生活标准为755.7元/月,最低护理补贴标准依次为300元/月、450元/月、750元/月。全年发放生活补助金296.06万元、护理补贴金106.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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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17年12月31日 |
医疗救助:全年共支付医疗救助金608.59万元,其中:药费441.1万元(救助1762人次),门诊费及参合金167.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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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17年12月31日 |
临时救助:全年救助663人次,支付救助金295.20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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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民政局信息公开(2018年) |
信息编号 |
信息生成日期 |
信息名称 |
制作人 |
审核人 |
批准人 |
备注 |
1 |
2018年2月5日 |
关于批准康杨镇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24号) |
张艳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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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8年2月5日 |
关于批准当顺乡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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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年2月5日 |
关于批准措周乡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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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18年2月5日 |
关于批准尖扎滩乡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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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8年2月5日 |
关于批准坎布拉镇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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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批准措周乡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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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批准马克唐镇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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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批准坎布拉镇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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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批准当顺乡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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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批准昂拉乡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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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批准康杨镇临时救助对象的通知(尖民发〔201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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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医疗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医〔2017〕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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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18年4月16日 |
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7〕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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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政〔2014〕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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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6日 |
特困供养:进一步对“三无”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全县特困供养人员共有344人,其中:集中供养66人、分散供养278人;轻度失能21人、中度失能19人、重度失能26人;2018年第一季度发放补贴82.5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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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8年4月16日 |
医疗救助:2018年1-3月份为175人支付医疗金219.3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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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18年4月16日 |
临时救助:2018年1-3月救助61户25.3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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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卫医〔2017〕40号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及六中全会及中央扶贫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开展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前,对我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条件的罹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结核病、包虫病等14种大病的1577名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对上述疾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
三、工作内容
(一)救治台账。据核实,我省“健康扶贫管理数据库”里符合救治条件的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共1577人,其中,食管癌46人、胃癌180人、结肠癌6人、直肠癌14人、终末期肾病37人、儿童白血病2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210人、结核病843人、包虫病239人。详细统计表见附件1。
(二)医疗救治
1.确定定点医院。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确定以下医院为大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
(1)各市、州人民医院和有条件的县人民医院为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集中救治定点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为指导医院并承担复杂疑难重症救治任务。
(2)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海南州人民医院、黄南州人民医院、格尔木市人民医院、大通县人民医院、湟中县人民医院、湟源县人民医院、互助县人民医院、民和县人民医院、乐都区人民医院、循化县人民医院、平安区中医院为终末期肾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省人民医院为指导医院并承担复杂疑难重症救治任务。
(3)省妇女儿童医院为儿童白血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
(4)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
(5)各市、州人民医院和有条件的县人民医院为包虫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省人民医院和青海大学附属医院为指导医院并承担疑难重症救治任务。
(6)各市、州、县人民医院为结核病集中救治定点医院,省第四人民医院为指导医院并承担复杂疑难重症救治任务。
2.确定诊疗方案。为保证诊疗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发布的相关诊疗指南规范和临床路径,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制订了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包虫病、结核病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见附件2)。
3.组建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成立省级重大疾病临床诊疗专家组,对定点医院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质量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专家组组成如下:
组 长:
吴世政 省人民医院院长
李占全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院长
副组长:王 昆 省妇女儿童医院院长
边惠萍 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院长
厍启录 省第四人民医院院长
成 员:
张成武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肿瘤外科主任医师
燕 速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肿瘤外科主任医师
姬发祥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医师
吴密露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肿瘤内科主任医师
胡文博 省人民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
梅 峰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肾内科主任医师
祁国荣 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党委书记,心脏外科主任医师
路 霖 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心脏外科主任医师
曹海霞 省妇女儿童医院,小儿血液科主任医师
文 元 省妇女儿童医院,小儿血液科副主任医师
樊海宁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外科主任医师
郭亚民 省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
王海久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外科主任医师
秦长春 省人民医院,外科主任医师
卓
玛 省第四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王玉清 省第四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各定点医院也要成立医疗救治专家组,负责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的落实与质量控制。并建立由专科医生、临床药学、相关科室(含医保科)等专家组成的多学科会诊制度,对省定的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进一步优化、细化,为贫困大病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努力降低贫困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4.组织医疗救治。各县(区、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救治对象医疗救治的组织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村医、计生专干等基层卫生计生队伍作用,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其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各定点医院要合理设置医疗服务流程,为农村牧区贫困大病患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要配备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对大病患者实施医疗救治。
5.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各定点医院要强化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把相关病种质量控制纳入全省医疗质量控制重点,加强对各定点医院医疗质量的监控。
(三)付费方式。
1.按现行付费方式改革相关规定执行。纳入大病集中救治的病种,根据诊疗方案和临床路径,其收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立医院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通知》(青发改
价格〔2016〕751号)执行。
2.发挥政策保障合力。卫生计生部门应指导定点医院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同时充分发挥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降低患者实际自付费用。对经各项补偿和医疗救助后患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各地应通过临时救助、引导社会慈善资金予以帮助解决。
3.落实“一站式”结算服务。贫困大病患者在专项救治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院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及时结算,由各保险、救助经办管理机构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费用,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付医疗费用,确保救治对象方便、快捷享受到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待遇。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4月-5月)
1.4月27日召开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扶贫攻坚工作推进会,安排部署工作。
2.组织开展核实核准救治对象,明确救治病种,确定定点救治医院,组建专项救治专家组,根据诊疗指南规范制定诊疗方案和临床路经,为集中救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实施阶段(2017年6月-2018年9月)
1.根据救治对象罹患疾病的轻重缓急,制定救治工作计划,有序组织救治对象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对救治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救治台账,按时报送救治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3.定点医院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保障医疗救治质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救治的经济负担。
4.强化定点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
(三)评估阶段(2018年10月-12月)
对专项救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涌现出的先进单位、个人和先进事迹,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并通报表扬,对救治工作滞后、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是推进并落实健康扶贫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精准扶贫、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计生、民政和扶贫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和健康扶贫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
(二)制定计划,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区)卫生计生部门要与民政和扶贫部门密切协作与配合,按照分工,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1.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台账登记的救治对象情况,制定救治工作计划,排出救治时间表报市(州)级卫生计生部门,各市(州)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医疗救治时间表。
2.为方便患者就诊,县级医院可以治疗的,应当安排在当地进行救治。县级医院硬件具备条件,但缺少救治力量的,可通过省级定点医院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派驻治疗小组、远程会诊等方式开展救治。当地无救治条件的,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医疗救治时间表,将患者送往上级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3.除病情较复杂和(或)有严重并发症的包虫病外,其余包虫病患者就近进行救治,省级定点医院分片负责,对救治工作予以指导。其中,省人民医院负责果洛州、黄南州、海西州,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负责其余地区。
4.除病情较复杂和(或)有严重并发症的结核病(肺结核)外,其余患者就近进行救治,省第四人民医院负责指导各地开展救治工作。
5.民政、扶贫部门要整合医疗救助和医疗扶贫专项资金,民政部门进一步加大贫困患者医疗救助力度,做好医疗兜底工作;扶贫部门要争取有关资金,加强对贫困大病患者的帮扶力度。
(三)组织实施,加强督导。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统筹做好政策衔接、资金安排、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确保专项救治工作落实到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扶贫局,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适时通报各地、各定点医院工作进展情况。
(四)广泛宣传,总结提高。各地要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有关政策,提高群众知晓率。要及时总结地方经验,不断推广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要注重宣传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进展和成效,以及涌现出的生动事迹和群众受益事例,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青政〔2014〕7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各地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公开公平原则。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制度衔接原则。各地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我省临时救助制度
(一)扩大临时救助覆盖范围
我省临时救助制度调整后,覆盖范围和救助对象为:
家庭对象。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救助标准
为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合理原则,我省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困难家庭一次性临时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
被救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的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6月确定,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对其中计算结果超过2万元的,统一按最高2万元的标准给予救助。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三)严格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困难家庭享受临时救助需事先提出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地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各地临时救助申请的受理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
具体办理。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的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可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对临时救助申请家庭逐一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7天期满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4、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救助金少于500元的,县级民政部门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应将审批情况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还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
5、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四)规范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各地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并及时提供转介。
三、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一)健全临时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以城乡社区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积极构建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救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二)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各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三)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各地要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及时组织开展核对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四)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临时救助资金投入主要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对各地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给予补助,并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适当倾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当年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应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确保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临时救助制度的调整。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助经办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经办能力建设。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尽快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方便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事项。同时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绩效考核。各地要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不断加大权重;考核结果纳入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的实施、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临时救助制度调整后,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
本《通知》涉及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6日起执行。各地应根据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