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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时间:2021年07月29日    

 

一、 相关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州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087)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黄南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按照工作安排,我们于202012月着手起草《黄南州生态环境领域州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我州《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对现行划分不清晰的事项予以明确;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及时调整。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州级财政事权包括全州性、跨区域、影响较大的区域、重点流域等生态环境规划、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实施方案及全州生态状况评估等事项,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事权包括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编制等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二)环境监测与执法。州级财政事权包括州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州级组织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州级组织开展的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等事项,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事权包括跨区域、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执法检查等生态监测网站房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及事务协调,其他地方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州级财政事权包括州级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事项,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财政事权包括地方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地方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州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包括重点流域、影响较大的区域水污染防治和州内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由州与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州级在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市县级财政事权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其他地方性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州级财政事权包括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州级地方法规、政策、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州级改革方案制定及实施等事项,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市县级财政事权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等事项,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生态环境领域国际合作交流有关事项州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按照外交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出台的意义

通过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趋于均衡的州级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生态文明体制,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进一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支撑。

本方案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