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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说明
来源: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时间:2021年12月10日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17年1月,黄南州委、州政府出台《黄南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有力推动了黄南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快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省和黄南州党政机构的职能也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黄南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2018年7月,党中央召开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3月4日,中办国办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20年12月8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有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进一步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州政府安排,12月下旬,我局启动了《黄南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起草工作。在2017年《黄南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黄办发〔2016〕54号)基础上,依据青海省责任清单内容,结合我州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部署,对照机构改革后各有关部门“三定”职责等文件,综合考虑各部门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参考借鉴其他省、州经验做法,草拟了《责任清单》。期间,州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予以指导并提出要求。《责任清单》起草完成后,先后征求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州委、州政府及州直44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今天提请州政府常务会的送审稿。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责任清单》分五个部分,以清单的形式,列出州直各部门在决策、执行、行业管理、监督执法中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州直44个责任主体、238条责任清单。

第一部分,明确了州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涉及州纪委监委机关、州委办公室等7个州委有关部门,共计25项。主要责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等宏观方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二部分,明确了州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涉及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农环委2个单位,共计5项。主要责任一方面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享有立法权和宏观决策权,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组织起草、统一审议我州地方性法规草案;另一方面是研究审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民主监督责任。

第三部分,明确了州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涉及州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1项。主要是对州直有关单位履行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参政议政责任。

第四部分,明确了州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涉及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等27个州政府有关部门,共计176项。对于宏观经济、资源管理、基础建设等部门,主要责任是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实施项目、推进行业发展、指导生产经营时,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行业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和相互促进。对于教育科技、法治人事、财政国资、审计统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保障支撑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了中央驻州有关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涉及州税务局、州气象局等6个中央驻州单位,共计21项。主要责任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等工作。

第六部分,明确了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州人民检察院2各部门,共计10项。主要责任是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44个部门单位与青海省省级国家机关责任清单责任部门单位基本保持对应,并根据我州实际增加了坎布拉景区管理局、黄化供电局公司2个单位,提高了《责任清单》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责任清单》外工作相关职责事宜,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较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难以一一罗列,《责任清单》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它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不再扩展,注重持续抓好落实。

(三)关于《责任清单》适用范围。考虑到州、市县两级相关部门机构设置与州级差距较大,《责任清单》主要对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予以规定。各市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依据本《责任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四)关于《责任清单)》效力问题。机构改革后,《中共黄南州委办公室 黄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黄办发〔2017〕10号)中部门单位名称、职责已变更调整,建议《责任清单》印发后,该《责任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