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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政策解读说明
来源: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171月,黄南州委、州政府出台《黄南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有力推动了黄南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加快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国家、省、州、尖扎县党政机构的职能也进行了改革和调整;现行的《黄南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对青海提出的“三个最大”和省委“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全力打造“山水黄南”,扎实推进“三区建设”,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稳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黄南州州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内容及要求,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了县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共尖扎县委办公室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尖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责任清单》分五个部分,以清单的形式,列出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省州驻县各企事业单位在决策、执行、行业管理、监督执法中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州直42个责任主体、228条责任清单。

第一部分,县委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监督责任。涉及县纪委监委机关、州委办公室等7个县委有关部门,共计25项。主要责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等宏观方面,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二部分,明确了县人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责任。涉及县人大民族和监察法制委员会、县人大财政经济和农牧环境委员会2个单位,共计5项。主要责任一方面是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享有立法权和宏观决策权,负责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立法,组织起草、统一审议我县地方性法规草案;另一方面是研究审议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议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民主监督责任。

第三部分,明确了县政协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民主监督责任。涉及县政协经济农业农村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1项。主要是对县直有关单位履行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意见和建议,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履行参政议政责任。

第四部分,明确了县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涉及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等25个县政府有关部门,共计171项。对于宏观经济、资源管理、基础建设等部门,主要责任是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实施项目、推进行业发展、指导生产经营时,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行业管理,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统一和相互促进。对于教育科技、法治人事、财政国资、审计统计、文化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保障支撑工作。

第五部分,明确了中央驻尖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涉及国家税务总局尖扎县税务局等5个中央驻州单位,共计16项。主要责任落实涉及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的税收政策;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构建绿色信贷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绿色信贷业务等工作。

第六部分,明确了县法院、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司法责任。涉及县法院、县检察院2个部门,共计10项。主要责任是推进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对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42个部门单位与黄南州国家机关责任清单责任部门单位基本保持对应,并根据我县实际进行了调整,提高了《责任清单》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责任清单》外工作相关职责事宜,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较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难以一一罗列,《责任清单》明确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抓好主要职能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责任清单》及其它相关规定履行责任。对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职能配置规定中有明确规定的,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文件中有明确任务分工要求的,不再扩展,注重持续抓好落实。

(三)关于《责任清单》适用范围。依据《黄南州责任清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四)关于《责任清单》效力问题。本《责任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共尖扎县委办公室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尖扎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尖办发〔202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