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第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我县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空间管控的意见》(水保〔2024〕4号)《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关于加强青海省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23〕51号)要求,我县划定了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
尖扎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涉及8个乡镇,共计570个图斑,划定面积55612.43公顷,占全县国土面积的32.45%。
二、管控要求
(一)科学合理制定落实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管控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打击非法开垦行为。
(二)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耕地保护、生态建设相关政策落实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措施。
(四)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依法严格监管人为水土流失。
三、其他事项
(一)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尖扎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报告
尖扎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