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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尖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    

 

 

 

 

尖扎县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

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2〕33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征收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青政办〔2013〕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建立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是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农牧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基本生活。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村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养老保险缴费责任,厘清各方缴费义务边界。严格落实缴费和待遇挂钩机制,参保人员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对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充分调动被征地农牧民参保缴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三是属地管理、县级统筹。全县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筹资比例、统一经办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我县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被征地农牧民应保尽保,妥善解决被征收农牧民老有所养问题。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稳步推进制度实施,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就业帮扶、技能培训,保障被征地农牧民长远生活稳定。

二、参保对象与范围

结合我县农村土地(草山)承包、征地安置实际及青海省参保认定标准,本方案参保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草山),土地(草山)承包经营权灭失,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

1.具有我县常住户籍,持有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以第二轮登记数据为主),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按户核算征地后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草山少于本乡镇人均草山面积35%的,土地(草山)为合法征收的集体农用地;

3.确权登记上登记的家庭成员及被征地时户籍上登记的人员不一致的,按实际情况全部纳入。户籍已调出,但原户籍所在地有耕地(草山)且有土地确权证的,纳入参保范围。

4.针对一证多户的情形,严格按照被征地时间节点,以土地(草山)确权证书共有家庭户的实际户籍人口为认定依据,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依规纳入。

5.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保障范围;

6.自愿参加我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被征地参保农牧民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单独核算。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第十一条规定: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个人账户计息、封存、转移等未尽事宜,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执行。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本方案与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执行,同步衔接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乡村振兴帮扶等牧区配套保障政策。

(二)参加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应当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城镇户籍且未就业、未达到60周岁待遇领取条件的,可自主选择两种方式接续:一是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领取年龄;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述两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接续,统一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我县境内所有经批准实施土地征收的项目,统一按照《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试行)》(青政〔2010〕26号)农牧片区标准核算计提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资金,按统一年产值标准50%计提社保专项资金,资金全部专项用于新征地农牧民个人缴费抵扣与政府配套补贴支出。分批次土地(草山)征收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划转资金;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须在征地实施前足额缴清全部社保费用至指定财政账户。

(四)本方案实施前已完成土地(草山)征收、已领取安置补助的生态移民、历史征地农牧民,可自愿申请参保。参保所需个人缴费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15年配套缴费补贴、每月120元专项基础养老金补贴按照本方案统一标准执行。

(五)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基金收支监管、稽核监督等未尽工作事项,统一参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落实执行。

五、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

1.被征地农牧民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持参保人员医学死亡证明原件、继承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继承个人账户储存额及申领相关待遇。

(二)待遇标准。

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县级专项基础养老金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以征地时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计算,并随低保标准动态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按月计发,计发系数与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标准一致。

六、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草场农牧民按照征地当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从草场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扣缴,按法定程序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实施。

(二)政府补贴。县级财政按照征地当年我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一次性给予15年缴费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后,每月享受县级专项基础养老金补贴120元,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保障。县政府可根据县域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集体补助。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集体收益情况,对本村被征地参保农牧民给予适当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议定。

(四)征地养老保险资金计提标准。严格按照(青政办〔2013〕23号)文件规定执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县所有土地(草山)征收项目,按照青海省农牧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50%计提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全额纳入征地项目成本。

成片征收项目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计提划转;单独选址项目由用地单位在征地实施前足额预缴养老保险资金至财政专户,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制度,未落实社保资金不得开展征地工作。计提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收支缺口由县级财政兜底承担。

历史征地自愿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个人自行承担,政府补贴及待遇补贴按照本方案标准执行。

七、部门职责分工

为压实县域工作责任,健全“县级统筹、部门联动、乡级主抓、村级落实”工作体系,结合我县农牧区征地保障工作实际,明确各职能部门、乡镇、村工作职责,构建分工明确、协同高效、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具体职责如下: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单位):统筹负责全县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全面工作,牵头落实青政办〔2021〕114号、青人社厅发〔2022〕102号政策落地。负责政策宣传解读、参保资格最终审核、缴费补贴精准核算、个人账户记账、养老待遇核定与社会化发放;搭建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全县被征地农牧民动态管理台账;负责业务经办指导、日常稽核、业务培训及督导考核;对接州级专班,落实参保、补贴、待遇动态调整政策,保障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运转。

(二)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单位):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制度,是征地合规性与人员征地资格初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征地项目合法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台账、地块征收明细;精准核实被征地农户、征地面积,出具征地认定证明;及时同步新增征地项目、人员信息至人社、财政部门,确保征地项目、保障人员、补贴资金精准匹配,未落实社保资金的项目不得开工征地。

(三)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专项保障资金归集、专户管理与及时拨付。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子账户,实行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资金拨付、结算全流程,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到位、程序规范。

(四)县农牧和科技局:立足我县农牧区实际,负责核实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耕地权属备案信息;精准核定农户征地后剩余农牧业生产资料面积,配合人社、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人均不足0.3亩耕地”参保准入条件;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台账,协助甄别失地农牧民身份;配合开展牧区、农区政策宣讲,衔接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

(五)县公安局:负责户籍信息核查与维稳保障工作。精准核实被征地人员户籍归属、户籍性质、年龄结构、家庭成员、户籍变动等基础信息,协助甄别县域常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配合乡镇、人社部门开展人员信息比对、错漏人员核查;做好征地参保工作期间社会治安稳定、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工作,保障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六)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县林地、草山征收领域被征地农牧民参保资格核验专项工作,立足我县农牧区林地、草场资源丰富的地域特点,配合完善征地养老保障认定闭环。一是精准核实被征收林地、草场合法权属、承包经营权、确权备案信息,核实农牧民原有林草生产资料底数;二是精准核算征地后农户剩余林地、草场面积,配合人社、自然资源、农牧部门核验人均剩余生产资料不足以上规定的的参保准入条件;三是提供林地草场征收批复、权属台账、征收面积等官方佐证资料,协助甄别失林失草农牧民身份,杜绝错认、漏认;四是配合开展林草征地领域政策宣讲,协助处置草场、林地征收引发的参保纠纷,协同保障被征林草农牧民养老权益落地。

(七)县司法局:全程参与政策落地法治把关,对参保认定、资金收缴、待遇发放全过程提供法律指导,防范政策实施法律风险,保障制度依法规范运行。

(八)县审计局:对每一批次征收项目养老保险资金测算、征缴、拨付、发放全流程开展审计监督;对欠缴、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个人,开展审计核查,及时移交问题线索,督促相关问题整改落实。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属地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被征地农牧民全面摸排、入户核查、信息登记、村级材料复核;严格落实3个工作日公示制度,杜绝漏报、错报;汇总上报参保人员名单及佐证资料,建立乡镇动态管理台账;开展常态化政策宣讲、群众答疑、业务代办帮办;牵头调处辖区征地参保矛盾纠纷,落实基层督导、日常监管职责,确保辖区应保尽保。

(十)各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一线落地落实职责。开展全覆盖入户摸排,精准统计本村征地人员、土地承包、剩余土地、参保意愿等信息;协助群众准备申报材料、办理参保及补贴申领业务;常态化宣传解读养老保险补贴、待遇发放政策;实时更新村级人员台账,及时上报人员增减、户籍变动、征地新增等动态信息,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八、工作保障与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针对我县农牧民群众政策知晓率偏低的实际,通过乡镇宣讲、村级广播、微信群、入户走访、政务大厅海报等多种方式,全面解读参保范围、补贴标准、办理流程、待遇政策,消除群众认知误区,引导符合条件人员主动参保。

(二)优化经办服务。依托县政务服务大厅、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开通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便民服务窗口,推行一网通办、就近办、一次办,简化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针对老年、偏远牧区群众提供代办、帮办服务,提升经办便利度。

(三)健全管理机制。建立全县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动态台账,实时更新新增征地人员、参保状态、补贴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增减等信息,定期开展数据核对,确保人员底数清、资金流向明、政策落实准。

(四)严格督导考核。将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落实工作纳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民生工作考核,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滞后、漏保漏发、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整改,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九、附则

1.本方案只针对201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事宜。

2.本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3.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遇省级政策调整,按最新省级政策同步调整执行。